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口镇山神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金柱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1 月 27 日上午 10 时 12 分左右,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 责任公司员工宋永红在破碎厂检修破碎机过程中,在配电室通往破碎机的过道上取 钢管时不慎从过道上摔落至地面,导致头部出血、身体多处骨折。该起工伤事故中 交口县宏源矿石有限公司未制定检修方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 主要证据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工伤认定结论表》一份;调查询问 笔录 4 份;宋永红《医治病例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 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山西省应急管 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 0】236 号)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违法 行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裁量基准】(2) 的规定,决定给 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22000 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 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 050902040902641703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