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交口县磊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水头镇大南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俊民 职务: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032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9日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在对交口县磊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氧含量检测仪。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交)应急责改〔2024〕执二 -0014 号;证据二:主要负责人笔录一份(郑俊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