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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应急罚〔2024〕执1一 0001 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4-04-18 16:29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单位: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文净

联系电话:18635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10日10时18分,王东平驾驶红岩金刚拉煤车(冀ED9678)在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原煤棚卸煤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液压顶泵爆缸后车辆侧翻,将其从主驾甩到副驾位置(未系安全带)后头部挤压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该事故中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将外来车辆管理办法及卸煤操作规程及时传达到外来车辆驾驶人员,导致外来车辆驾驶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卸煤规程要求卸煤,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主要证据包括:交口县桃红坡镇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1·10”一般一人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事故现场照片一份,事故分析会现场影像资料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四十二)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1)的规定,决定给予交口县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20000元(叁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90****703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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