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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应急罚〔2024〕案审 -0001-2号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4-04-03 15:36 来源: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被处罚人:高金柱   性别:

身份证号:142328196******816

家庭住址:山西省石楼县罗村镇高家庄村19号

邮政编码:032400    联系电话:159****6007

所在单位: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石口镇山神峪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5日,接石口镇人民政府报告,交口县宏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复工复产,擅自在采矿区域进行下方土方作业,当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采石场顶部有一台挖掘机、两台工程车正在进行排土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 份,(交)应急检记〔2024〕宏源-1号,证明2024 年3月15日你公司一台挖掘机、两台工程车正在进行排土作业;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交)应急现决〔2024〕宏源-1 号,证明2024 年3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机械、人员撤离工作区域指令及对挖掘机、工程车进行查封处理;证据三:现场照片2 张,证明作业机械已被查封;证据四:《询问笔录》2 份,证明你公司未经复工复产批准擅自组织生产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到期不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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