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市质监行告字[2018]第24号
交口县信友石料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吊销你厂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厂自成立以来,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该法该条,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你(单位)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秦林春 任爱清
联系电话:13753391737 13453879884
(印章)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