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交口县同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7-26 17:26 来源:县环保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环罚字[2018]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口县同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307572615950 

  法定代表人:郭亮平          

  地 址:交口县温泉乡石岭后村 

  2018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厂区内堆存的物料(约8吨铝矿粉)苫盖不彻底。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环罚告字[2018]24号),2017年6月23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厂区内堆存的物料(约8吨铝矿粉)苫盖不彻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贰万元的行政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口县支行 

  支行户名: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050902040902641703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0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