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环责改字[2016]4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交口县同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307572615950
法定代表人:郭亮平
地 址:交口县温泉乡石岭后村
2018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堆存的物料(约8吨铝矿粉)苫盖不彻底。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进行整改,对厂区堆存的苫盖不彻底的铝矿粉进行全覆盖。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交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