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环罚告字[2018]23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山西道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堆存的物料(约8吨)苫盖不彻底。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公司厂区内堆存的物料(约8吨)苫盖不彻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贰万元的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和罚款,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志武 联系电话:0358-542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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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