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环责改字〔2018〕4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4000055657646X8
地址:交口县桃红坡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榕
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煤堆场堆存的部分原煤约9吨以下苫盖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苫盖不到位的原煤进行规范堆存,并进行全覆盖,对堆存的原煤及作业区域适时进行洒水抑尘,确保湿法作业,并保持常态化;
2、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我局将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交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