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环罚字[2018]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141130000000784
法定代表人:张汝月
地址:交口县回龙乡
根据吕梁市环保局2018年第20期超标周报《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0日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通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4日你公司24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锅炉烟囱尾部烟气连续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历史数据进行了核查:
1、你公司锅炉烟囱于2018年5月19日01时SO2超标,累计超标1小时,超标值为128.256mg/m³—110.733mg/m³,超标倍数为0.28倍—0.28倍。
2、你公司锅炉烟囱于2018年5月19日01时NOx浓度超标,累计超标1小时,超标值为110.733mg/m³—110.733mg/m³,超标倍数为0.11倍—0.1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相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环法告[2018]21号),2018年6月15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锅炉烟囱于2018年5月19日01时SO2超标,累计超标1小时,超标值为128.256mg/m³—110.733mg/m³,超标倍数为0.28倍—0.28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拾万元的行政罚款。
2、针对你公司锅炉烟囱于2018年5月19日01时NOx浓度超标,累计超标1小时,超标值为110.733mg/m³—110.733mg/m³,超标倍数为0.11倍—0.11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拾万元的行政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口县支行
支行户名: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账号:050902040902641703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