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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4-02 09:35 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人民政府

封  山  禁  火  令

 

    为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定期封山禁火,特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规划的林业用地和林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实施封山禁火。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三、封山禁火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划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封山禁火区域及任务,按区域、流域、村庄、山头地块将林区科学划分巡查网格,落实巡查人员、巡查车辆,开展高密度、网格化巡查;在通往林区的沟口、路口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并严格执行入山登记、出山销号制度;各中小学校搞好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学生不带火种进入林区。

2、封山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入林。对于因生产建设确需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在农事活动中烧荒烧茬烧秸杆。

3、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封山禁火区域设立森林防火宣传醒目标志。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域进行农事作业的人员,要加强防火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4、各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巡查检查,积极宣传预防森林火灾常识。

5、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张贴交口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且必须在2018年1月5日前张贴到林区及有林草植被的所有村庄,进行广泛宣传。

四、处罚措施

封山禁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同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五、发现森林火情,请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5422461。

 

 

 

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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