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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1270540-3-CF-0008 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6-01-13 11:28 来源:交口县统计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统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70540-3-CF-0008 

    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巡查、举报、移送、交办的统计违法行为或案件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 2.对统计违法行为不及时立案、及时审批的; 3.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收集证据不全面的,不按照规定时效进行调查的; 4.在对统计案件进行审查时,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5.在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时,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统计处罚执行阶段,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罚款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8.统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至四十条、四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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