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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工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1-07-08 11:23 来源:交口县行政审批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交口县工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奖励 对全省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项目名称:山西省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项目名称:山西省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 行政检查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3 行政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4 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行政检查(技改)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监管。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监管。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5 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行政检查(技改)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监管。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监管。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6 行政检查 对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他情形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他情形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7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3.《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 其它权力 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商建[2012]327号)、《吕梁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2.决定、告知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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