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自然资函〔2025〕321号
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号建议的答复
王万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原金星工具厂(兵工厂)所占的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后水头村集体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国营金星工具厂不使用原国有土地后,国有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不可直接归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变更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且现行法律未允许国有土地所有权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逆向转换。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及变更受《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根本法和基本法律约束,核心条款如下:
法律名称 | 具体条款 | 关键内容 |
《宪法》 | 第10条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 |
《土地管理法》 | 第9条 |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 |
《土地管理法》 | 第58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第47条 |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
二、关键概念区分:所有权 vs 使用权
国有企业对其使用的土地仅享有使用权(通常为划拨或出让取得),而非所有权。两者的核心差异如下:
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具有永久性、排他性,不可随意变更。
使用权:基于合同或行政许可取得,有期限(出让)或无期限(划拨),可依法收回、转让或终止。
当国有企业停止使用土地时,政府收回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改变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与企业是否使用无关。
三、国有企业不使用土地后的处理流程
企业停止使用国有土地后,土地的处置需遵循以下法定流程:
1.使用权收回: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收回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出让土地可给予适当补偿);
2.重新配置:收回的土地由政府重新纳入土地储备,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重新分配给新的使用者(如其他企业、公共事业项目);
3.用途变更:若需转为集体使用(如农村公共设施),需通过征收集体土地的反向程序?不——现行法律未允许国有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若村集体需使用该土地,需通过政府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四、例外情况说明
目前,我国法律仅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单向转换(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共利益),但禁止国有土地所有权逆向转为集体所有。唯一可能的特殊情形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早期国有土地被错误登记为集体),需通过行政纠错程序解决,但这并非“企业不使用后归集体”的常规情况。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具有法定性和稳定性,原国营金星工具厂停止使用土地仅涉及使用权的收回,不影响所有权的国家属性。村集体若需使用该土地,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任何试图改变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行为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交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