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口县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停止侵害;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花坛、绿篱、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2 | 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刻划钉钉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停止侵害;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刻划钉钉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 | 在绿地内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建筑和雕塑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停止侵害;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绿地内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建筑和雕塑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4 | 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恢复原状;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损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
| 5 | 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捕猎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恢复原状;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捕猎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 | 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处理至无烟尘污染物的;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包容免罚是指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则对当事人包容且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4)符合所有适用条件中的事项。 2.实施程序 (1)严格适用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属于可以适用“包容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2)核查适用结果。对已经适用“包容免罚”,要求责令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查,如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再适用“包容免罚”,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3.执法痕迹化管理 实施“首违不罚”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首违不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 ||
| 交口县城市管理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 1、首次违法; 2、责令限期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安装或能够达标排放的;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2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1、首次违法; 2、违反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 3、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 3 | 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采取措施消除扬尘污染的; 3、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4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采取措施消除扬尘污染的; 3、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5 | 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处理至无烟尘污染物的;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6 | 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1、首次违法; 2、占用5平方米以下;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5、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 7 | 在绿地内未按指定地点摆摊设点 | 1、首次违法; 2、当事人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地点摆摊设点的; 3、危害后果轻微; 4、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绿地内未按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自由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以内。 1.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首次查获;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 (4)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5)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6)符合所有适用条件中的事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立案前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期改正的; (3)立案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取得举报方谅解的; (5)其它依法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 ||
| 交口县城市管理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能立即停止使用的; 4、新技术、新材料已报相关部门审定; 5、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1、首次违法; 2、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 3、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4、面积不足5平方米; 5、危害后果轻微; 6、配合执法人员执法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减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更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在符合本表中的全部适用条件外,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罚数额: 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适用: 第一档次:对于符合第(一)类减轻情形其中1项及以上,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 第二档次:对于符合第(二)类减轻情形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第(一)类其中1项和第(二)类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 第三档次:对于符合第(一)类减轻情形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第(二)类减轻情形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第(一)类其中1项和第(二)类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具有充分理由,需要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三个档次的下限确定罚款数额的,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