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三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三)行政强制决定。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包括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结果)。公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包括检查机构、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处理决定以及救济渠道等。
第七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上述情形不予公开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八条交口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九条事前公开内容由有关承办业务股室、执法队会同负责政策法规业务的股室通过交口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相关承办股室通过交口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交口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示满1年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各相关股室、执法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各相关科(股)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机关内部各相关股室应定期通报公示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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