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与目标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肩负着保障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职责,通过多维度、综合性的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当前,煤矿、非煤、冶金工贸、危化、培训、预案等股室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出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形时,将案件移交至执法队,由执法队案件处理股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后续相关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所有执法对象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进行检查和处罚,杜绝选择性执法和人情执法,确保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三)教育与惩戒结合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要注重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讲解安全知识、提供整改建议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四)分类分级原则: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差异化的执法检查计划和频次。
三、入企行政检查工作流程
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开展入企执法工作,严格控制入企检查频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一)报备申请。在“扫码入企”检查制度尚未正式实施之前,检查人员在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前,需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报备申请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检查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事项等信息。对于跨部门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负责填写申请表,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二)审核批准。各执法股室报备申请表提交至相关副职领导进行审核。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检查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检查依据是否充分、检查时间和人员安排是否合理等。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批准,完成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入企检查。
(三)检查实施流程
1 检查前准备
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过往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根据收集的信息,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步骤。同时,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任务和要求,强调执法纪律和注意事项。
2 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规范。进入企业后,首先向企业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许可文件,表明检查来意。检查过程中,全面细致地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等。做好检查记录,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于存在疑问的地方,及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必要时,提取相关证据,如拍照、录像、复印文件等。
3 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及时整理检查结果,对于发现的一般问题和隐患,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按期限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对企业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于发现的严重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一)立案。对检查中发现、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等来源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立案依据等内容,报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证据收集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将案件调查材料提交至法制审核股室进行审查。法制审核股室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告知与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与听证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
(五)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执行与结案。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对案件进行结案,整理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七)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裁量过程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在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队内讨论等方式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五、行政强制工作流程
(一)行政强制种类与依据
1.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3.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 。
(二)行政强制实施条件
1.制止违法行为:当发现企业存在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通过其他手段无法有效制止时,可实施行政强制。
2.防止证据损毁:若有证据表明企业可能会对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进行损毁、隐匿或转移,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实施行政强制。
3.避免危害发生: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时,可实施行政强制。
4.控制危险扩大:在事故发生后或存在可能引发事故扩大的危险情况时,为防止危险进一步蔓延,可实施行政强制。
(三)实施程序
1.实施前审批
执法人员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强制的,需依托“互联网+执法”系统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详细说明实施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种类、对象等内容。将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执法队负责人进行审核。由执法队负责人对申请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实施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批准。获批后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现场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现场情况、当事人的意见等内容。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保存。查封、扣押清单详细记录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对于需要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制作并送达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通知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决定书明确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因、期限、要求等内容 。
3.后续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于被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及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制作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通知相关单位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六、工作保障措施
(一)人员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学习,适时开展对乡镇(街道)的执法指导。邀请安全生产专家、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授课,讲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案例分析等内容。利用线上学习平台,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鼓励执法人员自主学习。定期组织考试和考核,检验学习成果,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考或再培训,确保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不断提升。
(二)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 + 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实现执法流程数字化。通过信息化系统,执法人员可以在线完成检查计划制定、现场检查记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处罚裁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执法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执法过错、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
七、工作评估与改进
通过自行组织或依托省市交叉评价等方式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估。通过查阅执法案卷、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统计执法检查覆盖率、案件办理数量、处罚金额等数据,分析执法工作的成效。同时,适时发放调查问卷、组织企业座谈会,收集企业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检查内容不全面、检查方法不科学等,组织专题培训,邀请专家进行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行政处罚中存在的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问题,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处罚公正合理。对于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完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行政强制合法合规。通过持续改进,不断优化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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