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交口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着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关键环节,严厉杜绝利用执法权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自主经营等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企行政行为,以及对利用执法权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自主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
涉企行政行为监督管理应严格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和法治化方向发展。
二、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监督管理机构
成立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执法分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专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职责分工
1.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制定涉企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方向正确、目标明确。
2.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利用执法权违规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处理。
3. 各相关股室、执法分队:负责本部门涉企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三、涉企行政行为规范
(一)行政检查
1. 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强行政检查的透明度。
2. 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严禁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检查过程中,应注重提高检查效率,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影响。
3. 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及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处罚
1. 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确保处罚依据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处罚适当,避免出现处罚不公的情况。
2. 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向企业充分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强制
1.执法人员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强制的,需依托“互联网+执法”系统说明实施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种类、对象等内容,获批后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禁止利用执法权违规干预企业经营
1. 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执法权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供应商、强迫企业接受特定服务、阻碍企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等。
2. 工作人员应保持公正、中立的执法立场,不得与企业存在利益关联,严禁接受企业的贿赂、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监督流程
(一)日常监督
1. 各相关股室、执法分队应加强对本股室涉企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利用执法权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定期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报告。
2. 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对各股室的行政行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行政检查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干预企业经营的情况等。抽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投诉举报处理
1. 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入企检查监督反馈卡中释明的电话及邮箱),方便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举报的内容、时间、投诉举报人等信息。
2. 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于本办法监督管理的范围。对于属于监督管理范围的事项,应立即组织调查;对于不属于监督管理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解决途径。
3. 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与涉事人员、企业及相关证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专项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利用执法权违规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方法,确保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四)案件评查
定期组织开展涉企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涉企收费等案件的评查工作,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执行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评查过程中,邀请专家或法律顾问参与,提高评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评查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追究办法
(一)内部问责
1. 对于在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以及利用执法权干预企业经营行为中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
2. 对于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3.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形象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
(二)法律责任
1. 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因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交口县应急管理局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三)通报曝光
对于典型的违规案例,及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企业权益保护
(一)投诉举报权利
企业对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行为以及利用执法权违规干预企业经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救济途径
企业对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义务
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监督管理小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附则
(一)解释权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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