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口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职权类型 | 事项分类 | 事项名称 | 认定事实的依据 | 处理(处罚)依据 |
| 行政处罚 | 用工管理规定 | 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2款 | |
| 行政处罚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2、3款 | |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合法身份证件应包括:无就业经历的需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需本人身份证和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5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责定》第67条 | |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1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6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
| 行政处罚 | 招用人员后,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2条第1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 |
| 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规定 | 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第2款 |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第2款 |
| 行政处罚 | 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解除劳动关系 | |||
| 行政处罚 | 工资支付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有关条款的 |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 | |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4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
| 行政处罚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
| 行政处罚 | 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 | |
| 行政处罚 |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2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劳社部发(2003]9号)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
| 行政处罚 | 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
| 行政处罚 | 单位无营业执照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
| 行政处罚 | 单位未依法登记、备案使用工或介绍童工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
| 行政处罚 | 工作时间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3条;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务院174令)第3条;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规定 |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 |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第1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1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 |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 | |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1款;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 | |
| 行政处罚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 | 《社会保险法》第86条款 | |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1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 |
| 行政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1条第1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 |
| 行政处罚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1条第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 | |
| 行政处罚 |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 | |
| 行政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 促进法》第41条第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 | |
| 行政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规定》第53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 |
| 行政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帐,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规定》第54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 |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规定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第92条第1款 |
| 行政处罚 | 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 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 |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11条 |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35条 |
| 行政处罚 |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 行政处罚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
| 行政处罚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 |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行政处罚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 ||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