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王宁、0358-5422427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
| 1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五十一条 | ||||||||||
| 【部委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2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4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 ||||||||||
| 5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 | ||||||||||
| 6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二十八条 | ||||||||||
| 8 | 对已撤销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 | 对以试验用种的名义推广、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第七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条,第八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 ||||||||||
| 13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八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5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 ||||||||||
| 17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8 | 对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
| 19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3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4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5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6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7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8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9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0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1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2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林业)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33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4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5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6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37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 38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 ||||||||||
| 39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40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三十四条 | ||||||||||
| 41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三条(免疫档案) | ||||||||||
| 42 | 对销售的种畜禽(蚕种)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条 | ||||||||||
| 【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 ||||||||||
| 43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44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45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
| 【部委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 ||||||||||
| 46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47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
| 【部委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
| 48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 ||||||||||
| 【部委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
| 49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0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十四条 | ||||||||||
| 【部委规章】《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 ||||||||||
| 51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2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3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六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4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六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
| 55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6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7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8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59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0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1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2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 ||||||||||
| 【部委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63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4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 ||||||||||
| 6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69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1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2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3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4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5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6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7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79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1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3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4 | 对未取得、冒用或者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5 |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6 | 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存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7 |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8 |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89 |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0 | 对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1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五项,第三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2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 94 |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5 |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 ||||||||||
| 96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7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8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99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0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1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2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3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4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 ||||||||||
| 105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二)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6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7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行政法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8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不遵守规定分离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09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0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1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2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113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4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六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5 |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
| 116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7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18 |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 ||||||||||
| 119 |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0 |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1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2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第七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
| 123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4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5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6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7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8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29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0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1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2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3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4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 ||||||||||
| 13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不是逾期不改正)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
| 137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合格证相关条款,与事项名称不完全一样)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39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0 | 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第四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1 |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2 | 对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未在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3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4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5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餐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6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7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8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49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
| 150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51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5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53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54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 ||||||||||
| 155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五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 156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57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5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 159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60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61 | 对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62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五项 | ||||||||||
| 【部委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一、三项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
| 163 | 对敲䑩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使用鱼鹰、电力捕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二、三、六项 | ||||||||||
| 164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65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166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
| 167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68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69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 170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 171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
| 172 | 对在污染超标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173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74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75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76 | 对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77 | 对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 【部委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178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 ||||||||||
| 【部委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 ||||||||||
| 179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0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水生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1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2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3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4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5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6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三款 | ||||||||||
| 187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88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
| 189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
| 190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1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2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3 |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4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 ||||||||||
| 195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6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7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8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199 | 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0 |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 ||||||||||
| 201 |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部委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
| 20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4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5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6 | 对与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 ||||||||||
| 207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8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09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0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添加剂、工具、设施及场所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1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2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3 |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4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5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6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7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8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1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0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1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2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4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5 | 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6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7 | 对养殖场、运输单位、交易市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8 | 对定点市场经营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29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3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31 |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32 | 对农药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233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交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