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队各科室、执法中队(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过程中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科室、执法中队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各执法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公示的工作人员,明确公示内容审核、发布的职责要求,规范公示格式。
本队法制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公示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及时予以更新。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前公开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必须公示的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
1、权责清单:包含行政执法主体、权责事项名称、执法行为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执法部门办公场所监督栏公示本单位执法人员信息:包含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和照片等内容。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示的内容。
4、在案件室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窗口人员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办公时间、监督电话、咨询电话。
(二)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照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过程中应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强制的程序、办案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享有的权利、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事后公开
1.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对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2.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本队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按规定上报。
3.执法中队应当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进行抽查,并利用该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以交口县交通运输局公示栏为主要载体,以政府信用网站、文件、新闻媒体、公众微信号等为补充,并不断拓展公开渠道。
事前公开的内容主要在本队办公场所、案件室公开。事中公示的内容,由执法人员在现场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主要在县交通运输局公示栏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执法部门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共享工作,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网站,做好信用信息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