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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公安局行政检查清单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11-26 18:43 来源:交口司法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监督检查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

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

止使用;

四)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

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法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督检查 ;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

,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 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2





行政检查



对烟花爆竹燃放、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

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 、规模以及燃放

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 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

第三十五 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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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放射源使用、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


【                         国家法规】《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            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

管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 、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法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

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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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枪支配

售、使用

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

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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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

炸物品生

产、经营

、储存、

使用、运

输单位监督检查



【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

、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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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车辆、

驾驶人的检查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

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 ,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和本条例。

3.政府规章《山西公安交警路面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条 路面执勤执法是指民警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实

施交通管制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履行职务的活动。

辅警在民警带领下开展辅助执法 、执勤活动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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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旅

馆业治安

管理的行

政检查

【法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

、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 ,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

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 ;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

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 ,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

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

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发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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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废

旧金属收

购业治安

管理的行

政检查









【法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 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 ,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 , 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 、(二)、()、()、(六) 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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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娱乐场所治

安管理的行政检查

【法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

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 、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

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

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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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开

锁业治安

管理的行

政检查










【法律】《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在登记备案审查及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开锁企业违法经营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未领取《备案证》的,或者未及时办理《备案证》变更、注销、年审手续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或没有将委托开锁人的身份证信息、开锁原因、开锁人员个人信息、开锁时间、地点等每次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录入开锁业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的,对开锁经营者予以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对开锁业经营者对开锁经营者予以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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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印

章业治安

管理的行

政检查





【法律】《印章管理工作指引》

第七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违反《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 ,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七十九条 违反《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规,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违法本规定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伪造本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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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典

当行治安

管理的行

政检查


【法律】《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 。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

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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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寄递物流、加油站等企业

违反企业

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

条例的行

政检查

【法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

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

整改;

三) 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

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警告 ;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

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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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保安服

务的行政

检查

【法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 ,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

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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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监督检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公布,200511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第703号修改,2008年公安部等六部门公告、2012部 等 五部 门 公 告 、 国 办 函[2017]120[2021]58号 增 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4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当积极配合 。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

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 ,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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