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53号)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指本镇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对本地经济具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企业。
第三条 每月设立 20天 为“企业安静期”,可分片区实施。安静期内原则上禁止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以下情形除外: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统一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隐患整改需现场督查事项;
(三)因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必须完成的复查、检查事项;
(五)涉及偷逃骗税及高风险应对需现场实施的税务检查;
(六)其他依法确需入企检查的情形。
第四条 涉企执法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管理执法事项清单,严格执行“清单外无检查”,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示。强化“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推动“双随机”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深度融合,抽查计划及结果及时规范公开。
(二)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事项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的,除法定要求外,年度内仅检查一次。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多项检查应合并进行。
(三)实施联合执法。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多事项检查,由承担主要职责的执法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其他部门协同参与。
第五条 安静期内开展第三条除外情形外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检查前 3个工作日 向镇营商办备案并说明理由。紧急情况可先行检查,于结束后 3个工作日 内补办备案。跨部门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统一备案。严禁以调研、指导等名义变相检查。
第六条 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应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事项、依据及企业权利义务,听取企业陈述,不得干扰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强制企业负责人陪同。
第七条 强化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违法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举报电话:0358-5488088),依法处置投诉事项,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定期总结制度实施情况,结合省市县要求及试点进展,动态优化调整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