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红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桃红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交口县乡镇执法授权清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队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行政检查原则:
(一)合法原则:检查主体、权限、程序法定
(二)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合理行使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依据、程序、结果依法公开(涉密除外)
(四)比例原则:采取对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检查方式
(五)高效便民原则:避免重复检查,减少干扰正常经营
(六)教惩结合原则:普法教育与依法处理并重
第四条 检查主体为持有效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共同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检查计划与准备
第五条 年度计划制定
每年12月制定次年检查计划(涵盖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报镇长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同步报交口县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临时检查启动
遇下列情形可启动临时检查:
(一)地质灾害红色预警
(二)重大食品安全投诉
(三)县级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 检查前准备
执法人员必须准备:
(一)《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执法记录仪、GPS定位设备(山区巡查专用)
(三)防护装备(防刺背心、急救包等)
(四)涉及矿产、消防等专业检查时,邀请县应急管理局专家协同
第三章 检查实施程序
第八条 现场必须: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口头告知检查依据及内容
(三)着统一制式服装
第九条 提前通知豁免情形:
(一)农贸市场早巡、矿山夜查等例行检查
(二)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用火行为
(三)证据可能灭失(如非法排污取样)
第十条 现场操作规范:
(一)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从进入现场至离开)
(二)《现场笔录》需由相对人签字;拒签的注明原因并请村委干部见证
(三)抽样取证需当场封样并贴桃红坡镇专用封条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单人实施检查
(二)损毁经营场所物品
(三)接受相对人宴请或馈赠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分级处置流程:
轻微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置;
需立案处罚的24小时内移交案件组;
涉刑事犯罪的立即封控现场并2小时内报县公安局。
第十三条 整改复查:
(一)建立“一企一档”整改台账
(二)整改到期后48小时内现场复核
(三)连续2次整改不合格的报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案卷管理:
检查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整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照片、录音录像、相关文书等材料,形成检查案卷(或记录台账),确保内容完整、清晰。案卷(台账)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三级监督机制:
1. 执法队长每周抽查2份执法录像
2. 镇纪委每月专项督查
3. 县司法局季度评查
第十六条 追责情形(新增特色条款):
(一)未携带卫星电话进入林区检查
(二)地质灾害检查中擅离职守
(三)篡改执法记录仪时间
(四)选择性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故意隐瞒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八)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涉及的执法文书格式,应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