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交口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结合本县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桃红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指桃红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 桃红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领导,镇长负总责,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实行“谁执法、谁公示”责任制,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公示标准与格式。
第七条 建立执法信息三级审核机制:经办人初审→执法队长复核→分管领导终审。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政府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其他平台公示信息需同步链接至上述主渠道。
第九条 主动公示内容
(一)镇人民政府执法职责、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及管辖区域;
(二)权责清单、年度执法计划、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持证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及岗位;
(四)执法事项依据、程序、时限及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复议、诉讼途径);
(六)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七)其他依法应公示事项。
*注:内容随法律法规及职能调整动态更新*
第十条 现场执法明示要求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取证、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必须: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出具加盖公章的执法文书;
(三)口头告知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
(四)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服、佩戴执法记录仪。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专项公示
政务服务窗口应公示: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时限、咨询投诉渠道及减免条件等。
第十二条 执法决定公开时限
(一)行政处罚/许可决定:作出后 7个工作日 内公开;
(二)其他执法决定:作出后 20个工作日 内公开。
第十三条 决定公开形式
采用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或信息摘要公示。摘要需包含:
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决定日期
第十四条 不予公开情形
(一)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
(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或公共利益需要除外)。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申请执法信息公开的,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 15个工作日内 答复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更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
(一)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
(二)机构职能调整;
(三)执法决定被复议/诉讼变更或撤销;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
第十七条 信息纠错机制
公民、法人发现公示信息有误的,可申请更正。经核查属实的, 3个工作日内 完成更正并告知;不属本镇职能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权利救济途径
认为公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向交口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政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