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康城镇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企业安静期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康城镇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服务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
每月1 - 20日为康城镇企业安静期。在此期间,除特殊情形外,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税务等)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处置的紧急情况,相关部门可在第一时间进入企业开展工作,但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镇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备案说明。
上级专项部署任务:根据国家、省、市、县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双随机”、产品质量抽检任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需持上级相关文件或通知,在开展检查前向镇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报备后方可执行 。
投诉举报与案件查处:针对企业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开展检查前向镇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提交相关投诉举报材料或案件受理文书进行备案后,方可对企业进行检查。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的企业,需要现场督促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提前向镇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报备后进行检查 。
在企业安静期内,行政执法部门如因特殊情形确需开展执法检查的,应在开展入企执法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康城镇企业安静期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详细说明检查的事由、依据、时间、范围以及检查人员等信息,向镇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备案,并说明理由。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的,可先电话备案,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登记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