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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25-07-14 12:44 来源:交口县司法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回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回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行政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限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授权清单,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行政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检查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检查依据、主体、权限、程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比例原则: 检查的方式、措施应与检查目的相适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五)高效便民原则:优化检查流程,提高检查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检查中注重普法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注重教育纠正。

第四条 执法队是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具体由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执行。检查活动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检查计划与准备

第五条 执法队应根据上级部署、辖区监管重点、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等,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计划应明确检查领域、重点对象、频次、方式等。

第六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风险隐患、上级交办、投诉举报集中反映的问题等,可启动临时检查计划或组织专项检查行动,报执法队负责人批准。

条 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一)明确检查目的、依据、内容和范围。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检查标准。

(三)准备必要的执法证件、文书(如《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取证设备(执法记录仪、相机、录音笔等)和防护用品。

(四)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第三章 检查实施程序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时,必须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依据、目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实施检查一般应提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

(一)日常巡查、例行检查;

(二)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涉及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即时检查的;

(五)上级部署的突击性检查或专项检查行动。

通知书应载明检查时间、内容、要求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现场检查应规范进行:

(一)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做好记录。

(二)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资料、录音录像、拍照、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的,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现场情况、发现的问题、询问情况等。笔录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其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可邀请见证人见证。

(四)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应确保音视频同步),记录检查全过程,音像资料按规定保存。

第十 执法人员应做到着装规范、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禁止态度粗暴、行为失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相对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回避决定由执法队负责人作出。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十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纠正的,可进行教育提醒,责令当场改正,不予处罚(适用“首违不罚”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的,按规定执行)。

(二)需要限期整改的,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及法律依据,并跟踪复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查处。

(四)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发现不属于本执法队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权机关反映,或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 检查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整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照片、录音录像、相关文书等材料,形成检查案卷(或记录台账),确保内容完整、清晰。案卷(台账)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 执法队负责人应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检查案卷(台账)和执法音像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检查工作的法制监督。

第十 自觉接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十八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范围实施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选择性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故意隐瞒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八)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九)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检查记录或案卷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十九本制度涉及的执法文书格式,应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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