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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池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池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12-20 00:00

  各村委、下乡工作组、驻镇站所、相关企业:

  为有效处置我镇境内发生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将《双池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双池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双池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双池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环境气象的原则。

  1.2.2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4 适用范围

  1.4.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雪崩、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和地质、环境气象的灾害。

  1.4.2 在双池镇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全镇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本镇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双池镇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和指挥全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指挥部指示和命令,负责全镇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

  应急指挥部成员:

  组      长:刘俊峰     镇长

  常务副组长:张瑞宏     副主任科员

  副  组  长:郑  升     人大主席

              张巧珍     副书记

              吴  琪     副镇长

              张海生     副镇长

              程  鹏     纪检书记

              张晓辉     武装部长

              郭虎旺     组织员

              王贵金     主任科员

              蔡生辉     主任科员

              韩  军     副主任科员

              吕增红     副主任科员

              李  青     副主任科员

  成      员:李  鹏     安监站站长

              宋誉斌     环保办主任

              程利生     城建所所长

              解一兵     派出所所长

              尹黎涛     环保所所长

              常茂有     国土所所长

              张瑞明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侯楼平     供电所所长

              周庆辉     中学校长

              任新民     中心校校长

              郭文涛     中心卫生院院长

              张志坚     桃红坡交警中队队长

              郭俊民     畜牧站站长

              李海明     客运站站长

              张  伟     劳保所所长

              郭生平     双池道班班长

  水利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下乡工作组成员及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李鹏担任,具体负责全镇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的协调、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2.2 指挥部的职责

  指挥全镇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全镇性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2.4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

  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有关工作。

  农技、国土资源、林业、城建等部门:及时提供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民政办:综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情况的检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安排落实灾民生活,负责组织协调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街道防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安排、指导灾区水利设施的修复;

  武装部: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财政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乡村建设和交通管理站: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燃气、城乡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街道基础设施功能,协调有管辖权的部门对被破坏的供水工程进行修复;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运输;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卫生院: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负责协调医药经营企业为灾区配送所需医药用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文化广播电视站:及时准确的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和预警信号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渔牧兽医站:及时提供畜牧灾害监测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自救;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监测和气象灾害情况。

  民政、农技、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3.1.2.1 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分局和政府。

  3.1.2.2 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镇人民政府。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2.1 Ⅳ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的,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含3人)人以上,小于10人;倒塌房屋200--300间;农作物绝收面积300-1O00公顷(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50-100公顷);四大牲畜死亡3000-6000头(只);山坪塘出现垮坝事件;灌面10000亩以上渠道中断供水。

  3.2.2 Ⅲ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的,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10(含10人)人以上,小于30人;倒塌房屋300-400间;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2000公顷(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100—l000公顷);四大牲畜死亡6000-1万头(只);小(二)型水库出现跨坝事件。

  3.2.3Ⅱ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0人(含30人)以上,小于50人;倒塌房屋4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公顷以上(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四大牲畜死亡1万头(只)以上;小(一)型以上水库出现垮坝事件;森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

  3.2.4 Ⅰ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0人以上。

  3.3 预防预警行动

  镇政府处收到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镇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2镇政府支持气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4.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四、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镇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区政府。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局发布。当气象局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镇政府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区政府。

  4.2 应急响应

  4.2.1 镇级应急响应,由镇指挥部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4.2.2 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后,镇政府可向县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镇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归口处理,其它镇级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抄送镇指挥部办公室。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涉外机构通报。

  4.4 应急通信方式

  4.4.1 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2 镇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区应急指挥部。

  4.5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紧急处置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上级气象机构、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5.2 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 动员社会力量

  4.6.1 镇政府和镇级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 气象灾害评估

  4.7.1镇指挥部办公室在气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

  4.7.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机构。

  4.7.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5.1.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3 卫生院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4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5 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5.2.1 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5.2.2 民政部门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对口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区委备案。

  六、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

  6.1.1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2 镇政府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3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 加强城镇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高温、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镇政府酌情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人武部、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

  6.3.2 广播电视、文化、学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机构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3.3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习。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镇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上级气象机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区、市、县的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 责任追究

  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镇政府或者县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