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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康城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7-03 00:00

各村委、各驻镇站所、各企业: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康城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口县康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康城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交口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康城镇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二、灾害的报告及预案启动方式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村(企)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国土资源所报告灾情,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发生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接到灾情报告后,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我镇成立“康城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总 指 挥:吴  星(镇政府镇长)

  副总指挥:吴义鑫(镇政府副镇长)

  吴晓勇(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张  伟(镇安监站站长)

  成员由镇党政办、国土资源所、财政所、水管站、城建所、民政办、派出所、卫生院、文化站、工商所、公路站、客运站、环保所、通信公司、安监站、中心校、中学、电管站、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交警队、保险公司、各村委、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吴晓勇兼任。

  联系电话:0358-5452209

  各村相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二)指挥部职责

  1、在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的处置工作;

  2、调整、整合全镇救灾力量,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抢险救灾措施;

  3、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调动民兵连,请示上级调动县应急救援抢险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部署各救灾应急组的抢险重点和任务,实施抢救行动,接受和执行县政府和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指令,发布各项抢险救灾命令、指示、通告;

  5、下达康城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6、根据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向县政府和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自救工作情况;

  7、负责地质灾害的对外发布。

  (三)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和报告灾情信息及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

  3、传达指挥部的工作命令、指令;

  4、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村(企)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6、负责灾情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新闻发布;

  7、负责与县和受灾村(企)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

  (四)成员单位职责

  镇党政办、文化站:把握应急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镇武装部:根据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必要时请示协调驻军参加全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镇派出所、交警队: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对遇险人员进行援救,对遇难人员进行鉴定;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镇民政办: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和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助灾区村转移安置灾民以及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

  镇财政所: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其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保障。

  镇城建所:负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报告直接损失;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镇公路站、客运站: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县乡村公路路线、桥梁等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县乡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安排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镇环保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镇畜牧站: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组织指导疫情的调查、消毒和各项卫生预防工作。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镇水管站:负责灾区的供水、排水等设施的抢修排险工作。负责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的监测,及时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保证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协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应急药品的供应和储备。

  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镇供电所: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镇中心校、中学: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教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镇农技、林业站:负责设施农业园区、养殖园区等设施的抢修排险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监测人,设立警示标识,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负责帮助群众抓紧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镇安监站: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洗选、冶炼加工等企业有关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各村(企)等单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镇国土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灾情上报;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害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各村组:负责灾害威胁人员避险、安置,协助应急救援抢险,提供后勤服务。

  (五)应急工作组

  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示,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1、应急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镇武装部

  成  员:由民兵应急分队、派出所、城建所、供电所、安监站、水管站、环保所、学校、国土资源所、公路站、客运站、相关村庄(企业)等部门单位组成。

  职  责:(1)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2)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3)消除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等隐患。

  2、灾情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镇国土所

  成  员:水管站、公路站、环保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

  职  责:(1)组织专家和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调查、核实灾害位置、成因、规模、已造成人员伤亡数字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由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负责确定责任单位;(2)组织好灾情监测工作,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3)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随时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医疗防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镇卫生院

  成  员:民政办、畜牧站、水管站、环保所部门组成。

  职  责:(1)组织急救医疗队伍,抢救转运伤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的救援情况;(2)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3)根据现场实际,建议是否启动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基础设施抢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镇城建所

  成  员:由供电所、通信公司、公路站、客运站、水管站、中心校、相关村组(企业)等部门组成。

  职  责:(1)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反馈的通信畅通;(2)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使之正常运行、供应和安全;(3)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镇民政办

  成  员:由派出所、财政所、工商所、农机站、畜牧站、通讯公司、供电所、公路站、客运站、事发地村组(企业)等部门组成。

  职  责:(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2) 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3)协助当地村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4)负责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下拨;(5)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次生灾害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部门:镇安监站

  成  员:由派出所、农技站、畜牧站、环保所、林业站、通讯公司、供电所、公路站、客运站、事发地村组(企业)等部门组成。

  职 责:负责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地面塌陷、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7、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镇派出所

  成  员:  交警队

  职  责:(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2)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3)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镇组宣文化部门

  职  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9、生产恢复组及职责

  牵头部门:农林站

  成  员:安监站、相关村组(企业)

  职  责:负责帮助群众抓紧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六)公告及其它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村(企)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镇应急调查(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2、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禁在危险区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3、紧急情况下,在镇应急调查(工作)组未到达之前,当地村(企)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4、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镇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抢险救灾结束后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各村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各村(企)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辖区内各村委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镇国土所应会同城建、农林牧、水利、道路、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镇国土资源所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国土资源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二)预防预警行动

  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驻镇职能站所、村(企)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国土所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预警支持系统

  1、镇农林部门和县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交口县电视台等公共媒体当天的节目中向全县播发。

  2、各村组、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村组、村企二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镇国土所、农林牧、水利等部门要与县气象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4、镇区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五、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国土所报告有关情况。

  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吕梁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交口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六、后期保障

  (一)调查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村(企)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灾后重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

  各村组、镇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连、各村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应急资金

  各村组、镇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应急物资

  各村组、镇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各村组、各企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移动手机、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五)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性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村组、企业及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责任与奖惩

  镇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