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联合出台《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提取、使用、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基金管理,确保矿业权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全面落实到位。
《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对《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并明确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在基金使用方面,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项目,按照集中连片或覆盖流域原则,实施整体治理,一体化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升矿区生态治理水平,助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和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