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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项目的实施意见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3-05 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快光伏基地项目的推进步伐,力争将我县境内9个露天采矿回填区建设成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有效解决闲置土地资源利用、搬迁村民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2017年建设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用基地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交口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地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筹生态修复、脱贫攻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电站建设鼓励推行技术示范、农光互补、金融创新等模式。

  二、准入条件:投资商注册资金在5亿元及以上,且无不诚信记录;有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承诺在交口县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主体,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外,光伏电站建成后五年内不得进行股东变更和项目转让;承诺按照基地技术标准、质量与考核要求建设。

  三、技术指标: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坚持竞争性优选方式选择基地项目投资者。基地建设所采用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关键设备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完成,选用的光伏产品要达到领跑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效率分别达到17%和17.8%以上。设备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与交底技术文件等相关材料需由项目公司报基地项目推进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四、质量管理:基地建设的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光伏电站在获得资源配置后,必须在一年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电站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相应的规程规范以及基地建设技术要求。县政府将严格管理,建立基地建设和运行监测监管机制,强化监测监管力度,坚持长期监测评价基地情况,定期发布监测监管数据和报告。同时,要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对建设运行好的企业进行鼓励奖励,对建设运行中的失信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投资环境: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国土、林业、农委、住建、环保、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光伏基地项目推进领导组,负责项目总体协调服务工作,全程为基地项目建设运营保驾护航。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推行的“13710”工作机制的要求,实行一个项目、一人对接、一套班子、一包到底和联合办公、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凡在我县投资光伏产业项目的企业,均可由基地项目推进领导组办公室代办登记、审批等手续,并承担综合管理服务。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领导组指定职能部门专人负责全程陪同协助,直到任务完成。

  六、用地形式:光伏项目建设用地(生产区、生活区、场外永久性道路)指标由县国土、林业部门协调,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安排,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后供投资企业使用。光伏电站所用土地全部为露天矿采矿回填的大面积闲置土地,产权清晰,不存在与煤矿企业以及周边群众土地权属冲突,可采用流转租赁方式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七、用地价格:光伏项目建设用地价格按我县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光伏电站流转用地租金指导价格为200元/亩·年(包括土地流转费用、补偿等总用地成本),分20年逐年缴纳,且20年内不上浮使用成本;土地租金可按适当比例,作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八、土地税费:光伏电站用地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国家和省另有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

  九、电力消纳:县政府积极发展产业,依托全县现有的煤炭、生铁、焦炭、氧化铝产能,加快推进建设道尔100万吨氧化铝、兴华科技100万吨铝基新材料、伊电集团交口一期50万吨电解铝项目。积极探索“光伏+”发展模式,大力拓展本地电力消纳渠道,努力开创我县光电、风电和全市水电、火电峰谷调度、多能互补送出新路子,全力配合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优先全额消纳基地发电量。

  十、金融支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对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支持模式,帮助企业最大限度获得金融支持,明显降低基地光伏成本,促进基地项目有序推进。

  (一)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明确行长、理事长为光伏企业金融业务的直接联络人、责任人,统一指导协调金融机构与基地项目的金融业务办理工作;

  (二)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信贷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降低贷款门槛,在政策允许的权限范围内以最高优惠、最低门槛、最优服务、最便捷方式办理基地项目建设相关业务;

  (三)对于信誉度高、建设进度快、社会反响好、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县政府将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对于主动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并且业绩显著的,县政府将予贷款贴息支持;

  (五)企业可以到多个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六)县政府鼓励企业在员工人身安全、工程质量、光伏产品及发电效率等方面投资参加保险,并将按投保费用的5%进行补贴;

  (七)对于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和优势,出台扶持光伏项目的金融部门,县政府将根据业绩和综合效果给予1--20万元的奖补。

  同时,县政府积极推行“政府+金融+光伏”模式,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资本、鼓励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我县光伏产业领域,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

  十一、财政保障:从2018年起,每年从县财政拿出200万元(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注入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以后每年均从光伏基地项目税收中拿出不少于3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基地项目建设发展。

  (一)基地项目内因非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满负荷发电小时数未达到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时,对于欠发电量部分予以经济补偿。(1)因县域交通条件限制、水电气供应不畅等基础设施因素,造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发电小时数的欠发电量,县政府予以兜底补偿;(2)因个别单位、部门或者某个群体、个人干扰阻挠,造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发电小时数的欠发电量,县政府予以兜底补偿;(3)因水灾、火灾、风灾、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发电小时数的欠发电量,原则上由县政府与企业各承担50%的损失;

  (二)为支持光伏企业推广运用新技术,提高发电效率效益,县政府对于管理规范、经营有方、发电效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将给予企业1--50万元的奖励。同时,在全县争先创优奖评活动中,对做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优先进行奖励。

  (三)在基地项目建设中,除由林业、农业、交通等部门向上级争取的植树造林、通道绿化、牧草及中药材种植、乡村道路建设等项目补贴资金外,县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四)为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开发光伏电站的非技术成本,对基地与主干线公路间的连接道路及其绿化工程,县财政予以投资建设,并确保路面宽度在10米以上;

  (五)县财政对于本县域农户及企业开展相关经营生产工作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光伏企业;

  (六)其它特殊情况需由县财政补贴的,由项目承载企业向基地项目推进领导组提出申请,经领导组研究决定。

  十二、产业扶贫:积极推广“光伏+扶贫”模式,进一步加快全县脱贫攻坚步伐。

  (一)对于就近吸收、优先录用贫困农民就业的光伏企业,且贫困农民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奖补企业200元/人·年;

  (二)对于在光伏企业中能够遵章守纪、勤恳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贫困农民,按照800元/人·年进行奖补;

  (三)县财政每年将拿出光伏项目税收的80%,用于发展全县脱贫攻坚和公益事业,努力将光伏领跑者项目真正建成全县人民的扶贫产业、公益项目。其中:50%用于支持全县的脱贫攻坚工作,如对扶贫产业和项目扶持以及对贫困群奖补、救助等方面;30%用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

  十三、企业要求:项目承载企业要扎实践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脱贫攻坚工作,尤其在项目用工方面,注重向本地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倾斜,帮助和带动本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十四、创业政策:鼓励国内外光伏产业专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县创办光伏产业企业;利用光伏产业发展资金资助引进高级人才,为高级人才提供创业启动资金。

  十五、人才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光伏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子女入学、入托的,由县教科局负责安排。允许高新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子女择校入学或入园,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六、本意见由交口县光伏基地项目推进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