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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口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口县政府 www.jiaokou.gov.cn 2018-06-15 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交口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交口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有关要求和县委《关于立即开展各类非法违法采矿排查整治的通知》(交函〔2018〕7号)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县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打击体系,凝聚强大打击合力,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2、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行为。

  3、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4、坚决打击各类以腐殖酸厂、选(储)煤厂、洗(选)矿厂名义进行非法违法采矿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矿山企业

  要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服从县、乡两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进行生产建设。认真履行矿区内资源的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排查监管(包含露天采矿企业),负责对私采矿点的取缔。一旦发现私开矿点,立即书面报告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牵头组织查处,由乡镇牵头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严格按“六条标准”予以取缔;一经发现露天采矿企业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和配合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对所辖村委、村民小组负责人的监管,坚决杜绝各村委、村民小组与企业擅自签订资源开采协议。

  (三)各村委、村民小组

  负责本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包含露天采矿企业),明确落实责任人,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巡查检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和露天采矿企业超层越界生产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书面上报乡镇政府,协助乡镇做好非法私开矿点取缔工作。严禁村委、各村民小组在无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企业擅自签订资源开采协议。

  (四)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排查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私挖滥采、超层越界行为的排查巡查,国土资源所长每四天至少对所驻乡镇全面排查一次,排查结果书面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执法大队长每十天至少对全县重点区域和露天采矿企业巡查一次,每半月对全县所有区域巡查一次,巡查情况书面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每半月对全县重点区域和露天采矿企业巡查一次,每月对全县所有区域巡查一次,巡查情况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一经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查扣没收矿产品和相关设施设备,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勘测,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依法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非法采矿点进行取缔,并负责验收。

  (五)煤炭部门

  负责全县露天煤矿企业的监管。派驻专人进驻露天煤矿企业进行监管,严格监督企业按照批准的《年度采剥计划》实施,一经发现企业未按照批准矿区进行开采的,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实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对手续不全停产停建的煤矿企业,一经发现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联系国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配合国土部门收集固定证据。负责对全县腐殖酸厂、选(储)煤厂的监督管理,对其收售经营、储存非法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书面通报国土部门查扣非法矿产品。配合乡镇取缔无证腐殖酸厂、选(储)煤厂、无证经营存储原煤等违法场所。

  (六)安监部门

  负责全县露天非煤企业的监管。派驻专人进驻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管,严格监督企业按照批准的《年度采剥计划》实施,一经发现企业未按照《年度采剥计划》实施的,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实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对手续不全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一经发现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国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配合国土部门收集固定证据。

  (七)林业部门

  负责全县露天采矿企业矿区及周边林地、植被的监管。组织森林派出所和林政稽查队进行巡查,一经发现露天采矿企业毁林、破坏植被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书面通报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构成立案的要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水利部门

  负责全县露天采矿企业矿区及周边水利设施的监管。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进行巡查,一经发现露天采矿企业破坏、损毁水利设施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书面通报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构成立案的要向公安机关移送。

  (九)环保部门

  负责全县露天采矿企业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书面通报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构成犯罪的要向公安机关移送。

  (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十一)公安部门

  负责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排查收缴火工品行动,并立案查处火工品来源,严防为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火工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负责对国土部门等移交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依法立案倒查火工品来源。依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全县露天采矿企业劳务用工的监管。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对参与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务工人员,按共同违法论处。

  (十三)电力部门

  负责核定全县停产停建露天采矿企业生活用电量,设置用电警戒线,一旦露天采矿企业超标用电,立即书面通报国土、安监、煤炭部门。严禁未经县政府批准向露天采矿企业提供工业供电。严禁向各类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供电。

  (十四)纪检监察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政发〔2016〕2号文件,依法对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履职,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6日--8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行为,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彻查违法行为和违法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9月1日--9月30日)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不走过场。对重点乡镇、热点区域、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查办。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工作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要约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改正。要严格按照标准,对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交口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组名单附后),各乡镇、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铲除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这个“毒瘤”。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专项行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立即部署开展,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重点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用纪律手段全方位督促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起监管的主体职责,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用法律手段督促企业责任主体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抓住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查处效果。各职能部门要全力以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履职到位。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引导,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的,避免了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四)加强协调,严肃查处。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行动工作联合执法力度,对在专项行动工作中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推诿塞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干扰或阻挠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附件:交口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

  交口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贺建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原瑞年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冯  鑫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安监局局长

  史建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马保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郝  毅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斛福荣    县煤炭中心主任

  朱云程    县人社局局长

  刘俊生    县环保局局长

  刘永强    县林业局局长

  刘硕平    县水利局局长

  马志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贾建忠    县电力公司经理

  张俊川    县公安局副局长

  冯智勇    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马保明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