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交政办发〔2025〕34号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口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推进依法统计,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结合交口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统计调查对象的责任:
1、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2、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日常工作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各种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积极配合和举报、查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违法行为。
3、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二)针对统计机构及相关单位:县统计局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三)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1、中央、省、市、县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3、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4、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5、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6、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
7、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情形
1、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视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交口县统计局 法制股 0358-5426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