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招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后,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2、用人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用人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工资保证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用人单位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首先应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支取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并现场监督用人单位将工资保证金发放给欠薪职工。
支取工资保证金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凭证。